一、目的
(一)設置「失智社區服務據點」(以下稱據點),提供失智者及照顧者多元複合支持服務,如認知促進、緩和失智、安全看視、照顧者照顧訓練及照顧者支持團體等,普及失智社區照顧服務。
(二)建構「失智共同照護中心」(以下稱共照中心),提供失智者社區個案管理服務,辦理社區失智照護人才培育及公共識能教育、輔導社區失智據點。
(三)為聚焦服務失智個案及其照顧者,將逐年提高收案服務確診個案數之比例。
(四)考量提供失智個案之照護服務應以其熟悉之環境及人員為主, 故自 110 年起,個案以於同一失智社區服務據點接受服務為原則。
二、執行單位
由合法立案之醫事、長照、社福機構(團體)或其他失智相關服務等單位,向地方政府提出布建失智社區服務據點計畫。
三、服務對象
(一)疑似失智症者:經相關評估工具(如 MMSE、AD8 或 SPMSQ 等)評估為疑似失智症,惟尚未確診者。
(二)經診斷並載明臨床失智症評量表(CDR)值≧0.5 分之極輕、輕度或中、重度失智症者。
(三)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及共照中心轉介之個案。
四、服務項目
(一)提供失智個案照護及家庭照顧者支持之需求服務項目為主,如「認知促進、緩和失智」、「安全看視」、「照顧者支持團體(輔導諮商)」、「照顧者照顧課程」等,並因地制宜安排服務活動, 計畫提案請呈現預計規劃服務項目、內容及時間安排等計畫之摘要內容;惟應至少包含1.「認知促進、緩和失智」及2.「照顧者支持團體(輔導諮商)」或「照顧者照顧課程」(照顧者課程得擇一)等核心必要之服務項目。
(二)為加強失智個案服務,「認知促進、緩和失智」於據點服務期間,應每週辦理,並固定時段,且開設課程總數不得少於「照顧者支持團體(輔導諮商)」及「照顧者照顧課程」之合計。
(三)任一服務時段(指上午或下午半天,每一午別為 1 時段)不得單一辦理安全看視,必須併辦認知促進課程或照顧者課程。
(四)提供全日服務之據點,於中午用餐時間須辦理共餐活動。
(五)轉介疑似個案至共照中心,協助於收案後半年內確診。
詳細內容請查閱衛生福利部 109 年度「失智照護服務計畫」申請作業須知
參考網站:
衛福部長照專區
https://1966.gov.tw/LTC/cp-4758-52944-201.html